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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原创] 不必惊诧社会舆论为一个10年受贿80万的副市长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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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2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漫舞雪松湾 于 2011-1-12 09:30 编辑

     1月11日的《检察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10年受贿80万,还有人同情他》的文章。文章说,“ 刘建国受贿案是201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之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其他厅级干部案件不同的是,刘建国案从被立案、被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安徽当地的舆论总体上波澜不惊,似乎并不怎么关注这个案子。倒是随着案情的公布,议论声音逐渐多了起来,尤其以其所任职的芜湖为甚

     该文所说的议论,并不是社会对贪官刘建国的谴责,而是为他“10年受贿80万”喊冤叫屈。文章说,“记者在当地的一个论坛上,看到了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刘建国受贿只有80万元,与动辄贪污受贿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贪官相比,他还算是个‘清官’、‘廉官’。另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10年才捞了80万元,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不会掉脑袋”。




社会上这种容忍“大官小贪”现象很是让一些人感到诧异。一位办案检察官认为,剥去刘建国所谓受贿“数额不大”的外衣,呈现出来的“贪腐”之核是伤国之痛、殃民之祸。他指出,“一些人之所以对刘建国之类的‘小贪’持同情和容忍态度,原因在于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安徽的一位反腐败研究者则指责说,这“反映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腐败分子的麻木心态”,他认为,“对待腐败,必须营造一种零容忍的氛围。”




我并不否认上述二位的话言之有理,但是,我对他们对社会舆论的指责却不愿苟同。产生这种“容忍‘大官小贪’”情绪不是老百姓的错,而是长期以来受有关方面反腐不力、与社会容腐言论的影响所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一个人大法学院讲座上提出了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建议。他说,“有的涉案人员贪腐数额较大,动辄成百上千万,而对于一些涉案金额仅几万元的‘小’案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再加上腐败案本就取证困难,往往是不了了之。这就造成了法律的尴尬:法条上写得清楚──贪污贿赂5000元起为犯罪”。堂堂一位最高院副院长居然嫌“贪污贿赂5000元起为犯罪”的起刑点太低了,他的这一观点是否是出于对“小贪”的同情和容忍,是否因为缺少对贪官本性、腐败本质、以及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危险性的必要认识?!




2009年7月,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向有关方面建议,“中央能否确定一个时间点,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从此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甚至还提出,“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10月23日《东方早报》上,著名评论家潘洪其则提出了“‘赦免贪官原罪’与妥协”、“赦免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价”的“赦免贪官原罪论”。贪官原罪都可以赦免,还说什么零容忍,这种谬论简直就是要我们这个社会包容腐败!




正是在这种极其荒谬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我国的司法判案普遍对贪官污吏采取了宽容、忍让的态度。“反腐白皮书”说,“1至11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1.9万件,结案10.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3万人,其中,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4332人”。10.8万件腐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竟然仅仅只有4332人,还不到结案数的4%,被执行死刑的,除了一个曾锦春,更是绝无仅有。




老百姓同情、容忍“大官小贪”,并不是他们“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而恰恰说明他们对这一切有着最最深刻的体会和认识。有一句老话说得好,“两害相权取其轻”。在这种腐败无罪、或近乎无罪的政治形势下,在这个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程度不断升级的现实社会里,对腐败官员没有处置权,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的老百姓,不同情那些“大官小贪”,不容忍“大官小贪”,难道还应该去同情“大官大贪”,容忍“大官大贪”?!




所以,国人不必惊诧于社会舆论为一个10年受贿80万的副市长喊冤,我国的老百姓之所以甘愿“容忍‘大官小贪’”,不是因为他们糊涂,而是因为老百姓太无奈,社会现实太丑陋、太残酷——除了学会容忍,还是容忍。




             2011年1月11日  仁文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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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09:28: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我们的社会“精英”说了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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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1:00: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宝山论见 于 2011-1-12 11:40 编辑

无奈的选择......一个贪官倒下去,更大的贪官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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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1:53: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好像没有人为贪官喊冤吧,不管贪多贪少,本质是社会的蛀虫这点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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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9:21: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人以个体存在于社会,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可以说是人的自私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但人类社会文明与人的本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目前的中国社会,这对矛盾加剧了一些,贪官多、层出不穷,这个社会制度不合理的地方也许太多,改变它也许是几十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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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9:24: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这个时代就是被这些所谓“精英”败坏的~
7#
发表于 2011-1-30 22:29: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清廷为何灭亡,因为它腐败无能丧权辱国。当今社会任其发展不知会不会重蹈覆辙。根治腐败老祖宗早就有法宝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定会惩治那些腐败“精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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